收购空壳公司要负法律责任吗?(一)
发布日期:2020-09-15 作者:宋长贵律师
收购空壳公司要负法律责任吗?根据“空壳公司”民事责任主体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及方式可以将其民事责任划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连带责任
(1)股东间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公司、股东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b、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c、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d、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e、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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