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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

发布日期:202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资金运用监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下列形式: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二)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当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每季度公布《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大于100%属于最低要求。低于100%的,要么增资要么产品停卖。

  (三)再保险机制
  保险公司对每一位风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四)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五)保险保障基金
  所有保险公司都需要统一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被撤销、破产、重大危机、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用来救助保险公司。

  (六)报表季度报送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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