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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三段论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0-09-26    作者:张梅律师

一段论:“共债共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未签字的夫妻一方事后对签字一方所负债务予以追认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标准:对所负债务具有共同意思表示。 
        举证责任:双方均签字的,很好理解,主要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这时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其可以通过举示未签字一方对该债务是知晓的并认可的事实,比如未举债的一方通过电话、微信或书面方式予以同意、承认的证据,甚至未举债的一方自己通过行为对债务予以履行,如偿还利息、部分本金等。有了这些材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二段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本次《民法典》一大亮点,也可以说是一大进步。 
        夫妻二人因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组建家庭,但夫或妻均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各自从事交易的民事行为能力。若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的交易,比如支付孩子的学费,为双亲住院支付住院费等等,均要夫妻二人一并处理、签字,从交易的效率与操作的可行性上都是弊大于利。因此,《民法典》确定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运用,值得赞赏。凡是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有关的行为,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认定标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呢?国家统计局对城镇居民家庭消费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支出,再结合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职业、收入、消费习惯、资产状况、爱好及家庭共同生活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若家庭是有孩子,另外有老人一起居住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支出以及老人等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均应属于家庭日常生 活需要。 
        举证责任:债权人承担的举证责任相对较小,主要是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可,即使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确认,仍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制定了《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其中认为,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否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但笔者认为,即使是小额债务,债权人还是应尽到基本的了解、说明义务,债务资金的走向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这也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多了一重保障。 
        债权人有直接证明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证据最好,若没有,债权人可以从债务金额大小、债务用途是否属于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支出范畴、债务人的收入、债务人孩子教育情况等方面搜集间接证据予以佐证,以表明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 
        夫妻中未举债的一方否则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必须举示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例外:若举债的夫妻一方与债权人约定该债务系个人债务的,夫妻中的另一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段论:大额之债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了行使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任何一方均会与第三人进行其他的民商事交易,如大额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房屋交易、珠宝选购等。本着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与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标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何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笔者认为,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翻看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目录,未见有明确规定该项标准的。本次《民法典》亦未对此进一步明确,毕竟是一部纲要性的法典。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不均衡,可由省级法院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予以统一当地的实施标准。 
        举证责任:未举债配偶一方无需举证,此时的举证责任转换至债权人,这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完全不一样。《民法典》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大额之债”一般推定为个人债务。若需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债权人证明所负的债务要么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要么是夫妻对所负债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但要完成前述举证责任,对于债权人要求太高了。如果不是对举债人及家庭非常熟悉的债权人,是很难拿到直接证据,甚至间接证据都难。 
        笔者建议,债权人最好在初始阶段就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署确认借款承诺书等,因为债权人一般在合同关系建立之初是处于优势地位的,有时间亦有条件完善这些手续。若时间紧急或较难,可以要求举债一方提供夫妻名下最新的房产产调报告及征信报告。前述材料在涉诉阶段可为债权人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提供线索。 
        综上,《民法典》通过三段论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 . “共债共签”是最基本的原则。 
        2 . 在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3 . 大额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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