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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统一不动产登记前查封顺序

发布日期:2020-10-06    作者:王宇航律师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土地和房产分别由不同部门进行查封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全国房、地逐步实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但在此之前土地和房屋分别查封登记的,如何确定查封顺序?笔者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民法典》第397条规定与《物权法》第182条规定相同)。该两条法律规定体现了“房地一体”原则,应当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查封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反之亦然。确定查封顺序应按登记的时间先后统一计算排序,同一天在不同部门登记,且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视为同时登记。(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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