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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对象的认定和问题

发布日期:2020-10-17    作者:邱戈龙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对象的认定和问题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于涉及商业秘密问题,具有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特点。因此,在此类案件侦查中,应特别注意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体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对象的认定,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与计算等问题。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商业秘密;权利人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对象的认定问题 
       本案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就是其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因此,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对于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和确保整个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准确认定商业秘密,最关键的是要全面理解和确把握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基本特征。 
       (一) 商业秘密的内容。所谓商业秘密,按照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看来,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内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的学者认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应限于工业技术秘密,包括技术决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加工方法以及具有生产活动所使用的其他技巧和知识;经营信息应将其限定为重大信息,即对整个生产过程起关键作用或对交易、销售行为起决定作用的,诸如企业发展目标、发展战略、重要决策、内部管理规范、市场布局及占有率、价格策略、客户名单等内容。笔者认为,刑法之所以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是想通过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来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所以,上述关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界定是可取的,但技术信息还应当包括设计、程序等内容,经营信息还应包括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二) 商业秘密的特征。商业秘密应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秘密的信息性。信息性是指与工商业活动有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内容。2.商业秘密的相对保密性。相对保密性即刑法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意味着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但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总要通过被有限的人利用来实现,所以要求其不被任何人知道是不可能的。例如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需要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认为能够保守该秘密的人,并不丧失相对保密性。3.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商业秘密能在生产经营中具体应用,并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包括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4.商业秘密的管理性。管理性指“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这里的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只要求在当时看来合理的范围内,并不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为人所知。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社会,要使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做到万无一失是十分困难的。本案中,久隆公司在省科技厅、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开发出了热熔胶粘剂系列产品。因为我国对专利产品的法律保护还不尽如人意,所以久隆公司并没有申请专利,但其技术信息却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信息性和相对保密性。该系列产品能够在工业上应用,具有实用性,且每年能为久隆公司带来近200万元的经济利益。久隆公司与其每一个内部职工均签定了保密责任书,采取了相关的保密措施,具有管理性。综上所述,久隆公司关于上述产品的技术配方、生产方法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二、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与计算问题 
       在经济犯罪侦查阶段,准确计算和认定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正确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实践,笔者认为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业秘密科研开发成本。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加入WTO以来,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就必须重视科研开发,加大资金投入,以科技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龙头。久隆公司作为一家只有十几人的企业,正是靠着一批专家教授常年不断地搞具有实用性和能够带来显著效益的新产品的科研开发,才在竞争中立住了脚。但是,企业的技术秘密一旦遭受侵犯,就会直接导致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市场占有率下降和产品价格降低,使前期投入难以收回。同时,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使科研人员的心血和汗水付之东流,也会极大地损伤科技人员科研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将科研开发成本作为直接经济损失是合情合理的。 
       (二)权利人遭受技术转让费的损失。权利人如果将自己的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信息有偿转让给他人,必然会获得一定的转让费。既然有人想得到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说明技术还是有市场前景的,那么权利人在转让技术时至少要把自己的开发成本收回来,所以转让费应该高于科研开发成本。所以,行为人若想合法使用权利人的技术,必须支付一定的转让费用,而侵犯商业秘密,必然使权利人丧失了其应得的转让费用。 
       (三) 权利人市场占有率的下降。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之后,丧失了竞争优势,市场占有率随之下降,必然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 
       (四) 权利人产品销售量的下降和产品价格的下降。山东省阳谷县“诺亚口杯”被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司法实践中就是把权利人口杯销售量的下降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的。权利人产品价格的下降无疑也是直接的经济损失的。 
       (五) 行为人在侵权期间因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实际非法利润。湖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昌达公司侵犯建筑公司IC卡食堂管理系统商业秘密案”中就以被告单位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利数额认定为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司法判决无疑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是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的,在认定和计算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时,既不能把它们简单相加,也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只认定某一方面。要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别是要根据侦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所掌握的证据情况,既不要重复计算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不要漏掉应当计算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本案情况看,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该包括:开发热熔胶粘剂系列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权利人遭受的热熔胶粘剂系列产品的技术转让费,权利人因市场占有率的下降和产品价格的下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这里,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中包括4家客户停用久隆公司的系列产品和因这次产品价格下降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而不包括行为人郝××、孙××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实际非法利润,即已实现的销售收入12.15万元。否则,就与市场占有率和产品价格的下降造成的经济损失重复计算了。至于久隆公司为研制热熔胶系列产品所投入的全部成本,即科研经费75万元和自筹资金14万元共计89万元,不能全部作为权利人久隆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认定,这是因为,一方面行为人在侵权期间只生产了部分产品并投入市场销售,在侵犯商业秘密当中有些产品没有生产和销售,也就谈不上损失。另一方面,即使行为人投入生产和市场销售的那四部分产品,也只是在侵权期间才会给权利人(久隆公司)造成一定的成本上的损失,其它时间的成本价值仍然存在。因此,久隆公司为研制开发热熔胶粘剂系列产品投入的89万元的成本费,不应当全部作为直接经济损失加以认定。 
       三、应特别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 全面准确把握案件的基本情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受害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案件的发生经过,所掌握的线索和证据情况,包括已有哪些证据,还要完善、补充和收集哪些证据等等。在侦破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以上内容要做到心中有数,全面把握。特别是对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及其损失情况要重点核实,必要时可通过技术鉴定部门进行认定。 
       (二) 确定好侦查范围和侦查方向。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范围和方向与其他案件有所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是因工作关系、业务关系、许可关系等而知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向受害单位或个人了解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范围,权利人是否与之签订了保密协议或在聘用合同中是否含有保密条款,在此基础上确定侦查范围和侦查方向。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既可能是公司、企业的内部人员,也可能是对公司、企业有管理、检查、调查和管理权限的人员。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孙某就是受害单位即久隆公司的内部职工。 
       (三) 全面、及时地收集和保全证据。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既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也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譬如侵犯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的案件,它们都是经国家机关(如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进行专门审批并获得权益的,其内容已经被公开或固定,对其权利范围比较容易确定,也便于侦查人员通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于处于秘密状态,其内容不易被人知晓,因此全面、及时地收集和保全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侦查中,收集和保全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商业秘密的存在方式。主要包括被侵犯的商业秘密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是经济信息还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载体种类是文字、计算机软件、录像带、录音带,还是实物标本以及与之有关的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经营信息资料等,这些证据资料可以通过受害单位或个人进行收集并注意保存好。第二,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对这方面的证据资料的获取难度相对较大。侦查实践中应特别注意查明犯罪嫌疑人在何时何种条件下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采用何种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这些证据既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也可通过询问被侵权人等获取。对获取的证据材料,如协议、单据、文件、业务涵电等等,都要及时加以提取、固定。第三,对犯罪嫌疑人的库房、办公场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罪证和商业秘密的继续扩散,对犯罪嫌疑人可能销毁的有关商业秘密的资料或有关产品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对犯罪嫌疑人转让他人使用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样品也应当及时追回。第四,注意搜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物证和书证。对于采取盗窃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要特别注意搜集犯罪嫌疑人窃取的商业秘密文件及复印、照相、监听、模拟所使用的器材和设备等等,并要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以防证据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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