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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分割不均时,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发布日期:2020-10-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毛A诉称:毛A与毛B是亲姐妹,1993年8月双方父母订立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将其所有的位于A市B村1号的房屋6间在其百年之后遗留给毛A与毛B,其中西屋2间遗留给毛B,大门1间遗留给毛A,北屋3间遗留给二人共有,该遗嘱经A市B区公证处公证。1995年3月4日母亲去世,2000年8月1日父亲去世,父亲去世后毛B在该房居住,现毛A向毛B要求其所有的房产遗产份额,毛B拒不按遗嘱内容交付毛A应得的遗产份额。现请求法院按照继承份额,原房产的拆迁利益归毛A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毛B辩称:1990年3月24日,答辩人及丈夫李Y与被继承人毛A和苏B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约定由答辩人及丈夫李Y在被继承人生前负责被继承人的生活,后事由答辩人及丈夫李Y负责料理,其遗产全部由答辩人及丈夫李Y继承,A市B区C路街道办事处C村民委员会作为协议的监督单位在家庭赡养协议书上盖章,同时C村民委员会作为协议监督单位也履行了监督义务,C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答辩人及丈夫已经按照家庭赡养协议书履行了赡养义务。家庭赡养协议书是附赡养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且经过A市B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1993年8月,被继承人与毛B订立遗嘱,将其房屋中的北屋3间遗留给答辩人与毛A共有,大门1间产权遗留给毛A所有,该遗嘱经过了A市B区公证处的公证。

二.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毛A与苏B是原配夫妻,双方婚后生育三女,即长女毛H、次女毛B、三女毛A,无其他子女。苏B于1995年3月4日去世,毛A于2000年8月1日去世,二人的父母均早于其二人去世。毛H与孙E是原配夫妻。毛H于2016年12月30日去世。李Y是毛B配偶。 
        原坐落于A市B区房产是毛A与苏B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载明有房屋3幢,1幢有房屋1间,建筑面积5.75平方米;2幢有房屋2间,建筑面积9.99平方米;3幢有房屋3间,建筑面积47.94平方米。1990年3月24日,毛A、苏B、李Y、毛B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一、毛A、苏B夫妻今后与李Y、毛B夫妻一起共同生活,并由其照顾。二、李Y、毛B夫妻要保证毛A、苏B二位老人穿着舒适、洁净,饮食卫生,营养充分,具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尊重老人的乐趣和爱好。三、李Y、毛B夫妻要照顾好毛A、苏B二位老人的身体,如因病需要治疗和照顾,由李Y、毛B夫妻全部负责。四、毛A、苏B夫妻二人的后事由李Y、毛B负责料理,其遗产全部由李Y、毛B夫妻继承。五、李Y、毛B要严格履行上述义务,如虐待老人,监督单位或毛A、苏B有权依法终止本协议。六、C村民委员会为本协议的监督单位,监督本协议的执行。”该协议有毛A、苏B、李Y、毛B签名,A市B区街道办事处C村民委员会在监督单位处加盖公章。该协议经A市B区公证处公证,并于1990年3月31日出具公证书。2017年8月15日,A市B区D路街道办事处C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李Y、毛B作为《家庭赡养协议书》的履行义务人,在毛A、苏B生前按照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让老人晚年幸福,家庭和睦。 
        1993年8月19日,毛A、苏B立遗嘱一份,遗嘱载明:“我们夫妻2人今年均70多岁了,一共生育三个女儿:毛H、毛B、毛A,日常生活全靠她们照顾。我们在A市B村1号有房屋6间,为防止我们百年后女儿们为此房产发生纠纷,特立此遗嘱,将上述房产中的西屋2间遗留给毛B所有,北屋3间遗留给毛B、毛A共有,大门1间遗留给毛A所有。”该遗嘱经A市B区公证处公证。1999年,李Y对涉案房产进行过部分翻建,现该房产已被征收拆除。

三.法院判决 
        一.坐落于A市B区D路办事处某C村房产的拆迁权益,由原告毛A、被告李Y、被告毛B共同继承; 
        二.原告毛A继承占有上述房产拆迁权益23.33%的份额,被告李Y继承占有上述房产拆迁权益50%的份额,被告毛B继承占有上述房产拆迁权益26.67%的份额。

四.律师点评 
        坐落于A市B区D路办事处某C村某某号房产作为毛A、苏B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毛A、苏B于1990年与李Y、毛B签有《家庭赡养协议书》,并经公证。 
        协议书对李Y而言,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但对于毛B而言,属于附义务的遗嘱。《家庭赡养协议书》与毛A持有的1993年的公证遗嘱相抵触,对李Y而言,按《家庭赡养协议书》办理,对毛B、毛A而言,按公证遗嘱办理。A市B区D路街道办事处C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监督单位,证明李Y按照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故李Y应继承涉案房产的50%份额。 
        对于剩余的50%份额,应根据公证遗嘱的分配方案以及各房屋的面积进行分割,毛B应继承26.67%的份额,毛A应继承23.33%的份额。因毛A、苏B未给毛H留有继承份额,故孙某新、孙E对涉案房产没有继承权。现因涉案房屋已被征收拆迁,故李Y继承50%的拆迁权益,毛B继承26.67%的拆迁权益,毛A继承23.33%的拆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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