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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发布日期:2020-10-27    作者:赵虎律师

本周,团队成员一起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并总结出以下需要重点注意的要点:
第一、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加强。
1. 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内容,明确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
2. 根据专利法第29条的内容,增加了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即“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 根据专利法第42条的内容,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延长至15年。
第二、增设专利的开放许可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50-52条的内容,关于专利开放许可有以下要点:
1. 专利开放许可指的是专利权人自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2. 专利权人申请和撤回专利开放许可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意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均需采用书面形式。
3. 开放许可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4.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5. 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及提高。
根据专利法第71条的规定:
1.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不再首先按照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在能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时,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确定。
2. 规定惩罚性赔偿: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数额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最后赔偿。
3. 提高法定赔偿额:提高到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条文

第二条第四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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