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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主体在经济法中的经济法律责任分析

发布日期:2020-11-02    作者:李丹律师

经济法中的权力主体即经济管理机关,推行经济法律责任就是针对当前责任落实在工作人员,而缺少对该机关的责任规范与约束问题。实践的重要价值体现在促进机关权力执行效力,对其实施责任监督。通常将经济法律责任为4种,分别为义务、后果、代价、惩罚说;可统归到第二性义务承担层面。在这种否定性评价视界内,经济法律责任形态中,需要凸显出独立法律责任。简单讲,即要求在经济法中,使“权力机关”受到“权力监督”,并逐渐增加其社会监督属性。
  一、经济法律责任价值及逻辑分析
  权力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在经济法中表现较少。比如,在法律责任分类层面,预留空间小;再如,权威教材中认定“综合责任论”。探究原因,主要是经济法研究者受到法律责任4大类型划分的影响(民事、刑事、行政、违宪责任)。从构成要件方面观察,当前在责任中心主义、义务本位、权利本位中,经逐渐摸索已形成三位一体结构的“权利-义务-责任”关联性统一体。实质上,所谓综合责任论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有时会发生脱离、否定经济法的现象。因此,在“权利-权力”、“权力-权力”关系转变成为“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后,并不利于经济法实践,不能在根本上使权力获得均衡性运用,也会对法治化建设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所以,根据现状需要区分权利、权力概念;并将其公正、科学的应用在具备自身特质的经济法中;令权力主体-义务本位、权利主体-权利本位获得对接,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
  二、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要求符合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诸条件,但要有所界定。比如,在损害事实方面,当提出国家赔偿、补偿时,才可以尝试以此条件为构成要件;再如,主观过错条件就需要界定在主观-客观统一的前提之下;而且,需要注意损害事实条件成立时,必定会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建立起因果联系。因此,违法行为是其基础条件,其它条件则需要对其加以界定并使其成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构成要件。
  从归责原则方面分析,前提是对分类归责、责任法定、责罚对应三个原则进行明确区分;在分类归责原则方面,主要考虑到市场、宏观调控两个方向。在责任法定原则方面,需要按照“预防大于事后追究”的思路,提前做好责任构成要件规范、程序化操作规定;并使其能够在合法、合理、公正层面行使权力;实质上要求在权力-义务、权力-责任之间达到平衡、统一。至于责罚对应原则,要求设置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制裁与责任进行对接(民事制裁通常无需如此)。
  三、存在问题
  目前,经济中权力主体的责任包括财产性责任(如《产品质量法》67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70条)、责令改正(如《预算法》75条)、消除影响(如《产品质量法》67条)、撤销许可(如《矿产资源法》47条)、通报批评(如《价格法》45条)。根据现行法律,结合现状,可以将经济法中关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规定中暴露的问题归纳为三个。
  比如,重權利主体、轻权力主体。具体可以通过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两个角度分析诸相关经济法律,如上文提到的《矿产资源法》即缺少对滥发许可证的法律责任规定。再如,重工作人员,轻国家机关。从调制权的行使方面看,主体若为工作人员,只属于代理人,而不是经济权力主体;分析诸法律规定会看到,对于国家机关根本上缺乏相关经济法律责任规定,以及相关实施措施。还有,责任形式相对较窄,涵盖范围不全。如上文提到的关于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责任,按照当前责任可从财产-非财产两个面向划分。由于大部分为非财产性责任;因此,当实施责令纠正、退回,以及消除影响时,虽然能够推论得到最终受益者为权利主体;然而,对于没收所得却由国家实施保管。
  四、建议
  法律责任体系是法律制度实践的保障。因而,需要处理好负外部性-内部化、正外部性-内部化问题,与宏观调控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问题。建议按照“主体-行为-责任”思路,在思路决定出路的原则指导下,做好对“溢流现象”的预防;并尝试部分受损者的国家经济赔偿行为。同时,对正、负责任需要共同推进,利用社会救助机制等措施,进一步体现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公共责任。另一方面,应该将市场规制主体、非市场规制主体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共同纳入到经济法律责任范围内,促进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另外,需要尝试国家赔偿范围的拓展,将其与民生相关的问题进行具体对接。为了保障权力主体在经济法中的经济法律责任获得规范与落实,还应该匹配设置相应的社会监督措施;使其内部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中的社会属性表达时,必要打开社会监督的通道,让市场、社会化半自主机构与民众参与监督;全面保障其经济法律责任实践效果。
  五、结束语
  当前我国在经济法中对权力主体经济法律的研究及实践现状表明,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多于权力主体。因而,在构建法治化道路中,必要通过职能-责任的思考路径,使相关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落实到权力主体层面;另外,需注重权力-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比例设置;尤其需要在权利主体、权力主体两大主体中,按照公正、公平原则,重新思考权力主体在经济法中的经济法律责任,制定出细致、有效的法律法规。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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