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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例

发布日期:2020-11-05    作者:王宇航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梁军)干妈好心留干儿子住宿,不料干儿子起了贼心,“盗用”干妈的银行卡。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干儿子曹某进行了定罪量刑。   2018年初,18岁的曹某认识王女士后,被王女士认做干儿子。之后,曹某平时很少回家,经常住在王女士家。
  2019年1月4日晚,曹某来到干妈王女士家中居住,凌晨趁王女士熟睡时,曹某偷拿她放在枕边的手机,找到手机相册内的银行卡照片后,利用短信验证码绑定该卡到自己的微信号,然后删除了王女士手机内的验证码短信通知。
  绑定完成后,曹某离开王女士家。在返回襄阳的路上,其将自己微信绑定的王女士建设银行卡内的23000元现金,分三次充值到自己的微信钱包。
  收到银行消费短信后,王女士立即联系曹某,干儿子承认钱是他盗刷的。经王女士追讨,曹某归还了现金17000元及折抵2000元的手机一部,剩下余款4000元多次催讨无果后,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移送到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时,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冒用他人的银行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终,曹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枣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曹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王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醒,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以及相关的密码和信息都属于个人的敏感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取就有可能面临侵害。为此,个人信息一定要妥善保管,切不可随意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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