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0-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债权人即代位诉讼中的原告应就其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债权人对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债务关系须举证证明,这是代位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次债务人尤其必须履行诚实协助的义务,不得故意伪造、隐匿证据,妨碍债权人举证;其次,债权人应对其提起代位诉讼,实现其债权的保全的必要性举证证明,特别是按合同法解释规定,要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附条件,两项合法债权期限已届满,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尚未提起诉讼等等。
(2) 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其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情况负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
(3)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对其抗辩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可以同样对抗债权人,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案例分析 2个回答5
- 我的车辆背对方保全责任认定他四我六现在保全已经一个月了,对方还没 2个回答0
- 别人在借条上伪造我的签名并诉讼我还钱!我怎样才能让他承受刑事责任 4个回答0
-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怎样提起诉讼? 0个回答0
- 代位诉讼中在次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时,可否要求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