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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还是见义勇为?“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分析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11    作者:郭庆梓律师

近日,“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引发大量关注。女子被猥亵后,与女子同行的男子、网友眼中”正义的代表“踹伤猥亵男制止后者的逃跑行为,却因涉嫌故意伤害并致人轻伤被刑事拘留。

案情回顾

        今年高考前夕的6月1日,湖南永州一17岁女生小爱(化名)与同伴小胡在商场逛街时,被一5旬男子雷某某用肘部袭击胸部。小胡欲让雷某某道歉,雷某某反咬女生在碰瓷。争执未果后三人在保安的带领下来到监控室,查看监控时,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被小胡察觉,随后小胡为将其控制住踹翻雷某某。 
        当晚,雷某在警局承认猥亵并签署和解协议。但5天之后,小胡突然接到当地派出所的电话,要求小胡赔偿雷某某医药费,雷某某索赔二十万,双方未达成一致,小胡于8月21日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罪名被刑事拘留。
警方称,小胡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

是不是见义勇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小胡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小胡在雷某某试图逃跑时将其踹倒,在这之前,雷某某对小爱的不法侵害就已经停止。那么,小胡在报警前将试图逃跑的雷某某踹倒,就被认为是故意伤害而被刑拘是合理的吗?这样显而易见是并不合理的。 

        据@罗翔说刑法,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性事由外,刑法理论中存在大量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比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得到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等等,允许公民在紧急状态下私力救济。

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其中之一就是“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在此案中,小胡对雷某某的扭送行为造成了雷某某轻伤,属于扭送过当,但“扭送过当”与“防卫过当”类似,都属于过失行为。过失行为造成轻伤不构成犯罪,因此,对小胡进行刑事拘留是不合理的。

案情进展

据新华社报道,对今日网民关注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该局高度重视,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解除对胡某某的拘留,并将此案提级至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后续调查报告进展将持续进行关注。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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