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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单位不缴纳社保违法

发布日期:2020-12-03    作者:郭天喜律师

社会保险,“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险法》第1条)。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社会保险由政府举办,强制参加的一种缴费性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责任。它也是一种才分配制度,目标是保障纸质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稳定。 
        一旦涉及缴费和用人单位承担缴费义务,就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有些单位就想办法降低用工成本,尽可能约定更长试用期,试用期不让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劳动者个人应当依法参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强制性义务,不得拒绝,不可选择履行。
二、社会保险缴纳时间起点是用工之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与劳动者一起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该规定,用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本质上是对用人双方劳动与岗位匹配程度进行一个实际操作性测试。在这个过程里,劳动者是付出创造性劳动的,用人单位也有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是应当得到平等保护的。也就是说,试用期更多的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影响。
四、试用期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既然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期间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用工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的。试用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样是违法的。
五、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保局责令其改正。同时,社保局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降低运行成本,包括降低用工成本都无可厚非,但是不能用违反法律方式降低成本。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也是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方式。遵守法律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也是用人单位的社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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