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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日期:2020-12-04    作者:赵双剑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 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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