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二十二
发布日期:2020-12-08 作者:杨谦律师
第一百一十五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文章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上海长宁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黑龙江黑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大连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十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十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十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十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十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十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十八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十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二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二一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