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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构成--稳定的口供--案发后立即报警

发布日期:2020-12-18    作者:崔新江律师

强奸罪的构成--稳定的口供--案发后立即报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XX无视国家法律,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杨XXXX当庭否认控罪,称其认为是强奸未遂及其辩护人称本案强奸实事求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经本院查明,被告人杨XXXX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多名证人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杨XXXX意图强奸被害人。 

   被害人罗XXXX当场反对特殊服务,且在案发后立即报警而不愿意与被告人杨XXXX所在会所XXXX足浴城私了,亦表明被告人杨XXXX的行为是违背被害人罗XXXX意志的,目前本案证据至少能够证实被告人杨XXXX意图强奸被害人,是否既遂双方各执一词,认定被告人杨XXXX强奸即遂的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不足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故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杨XXXX强奸未遂。 

   对被告人杨XXXX当庭否认控罪及律师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XXXX虽已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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