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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些细节处理不到位影响案件审理问题

发布日期:2020-12-22    作者:郭庆梓律师
  随着道路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在不断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在增多,以笔者所在的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为例,从去年5月1日到今年4月30日止,该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166起(含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涉及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有626人次(含公司)。笔者本人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发现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未能注意到以下五个方面的一些细节,导致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

  一是受害一方未能及时记住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品牌、颜色等车辆信息或者驾驶人员的特征,也未能及时进行报案,导致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不能发现相关的线索而无法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后也很难还原事故当时的场景,给事故的责任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

  二是事故中身体受伤一方出于各种考虑未能在第一时间到医院就诊,导致事后对于受伤情况产生争议。审判中经常有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自觉身体无碍,为了工作和生活不受影响,遂选择协商解决,结果过一段时间后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才发现是交通事故所带来的隐性伤害,症状在当时未表现出来,此时侵权一方当事人会对受伤方的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出异议,由此申请重新鉴定,产生不必要的鉴定费用。

  三是财产受损方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定损或者保留必要的证据,导致保险公司理赔时对于财产损失的请求不予认可。

  四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责任认定以及人身财产受损情况不服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复核,错过了最佳的处理期,导致诉讼中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均不服,且都未能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五是肇事车主认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各种商业保险,各种损失都会由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其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没有引起必要的注意,导致在理赔过程中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较大的争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特提出如下五点建议:

  一是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应记录肇事车辆和人员的特征,第一时间选择报案,由交警部门现场进行处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的,不要轻易离开事故现场,要及时利用手机、相机等设备保留现场证据,及时记录身体和财产损失情况。

  二是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要选择在第一时间到医院就诊,由专业的医疗机构对自己的伤情进行判断,而非通过自己的感觉来判断伤情,这样不仅及时得到救治,而且有利于事后提出赔偿请求。

  三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一方应当第一时间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由保险公司现场进行勘验定损或者用自身携带的照相设备保存事故现场证据,然后由正规的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同时保存车辆维修清单,要求修理厂出具正规的车辆维修发票,以便在诉讼中能够充分证明财产损失的情况。

  四是事故发生后如果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受损情况不服的,应及时到交警部门进行情况反映,并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事故的责任认定是进行赔偿的基础,各方当事人需在最佳时间确定各自的责任后再行解决赔偿事宜。

  五是车辆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过程中,应当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的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旦事故发生后对于保险不予赔付的内容应有足够的预见,承担起自身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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