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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伤残被判赔9万多元

发布日期:2021-01-04    作者:程智华律师
4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8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26日下午,原告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被告黄某某楼下时,住在35楼的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
  次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认为,庾某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多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是5月26日受伤导致。庾某某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年龄及伤情,酌情扣除部分费用。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对上诉与否做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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