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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经济交易与合同诈骗需把握四要件(二)

发布日期:2021-01-04    作者:姚雷律师
个人诈骗与单位诈骗的区分
  从司法实践中看,区分个人诈骗和单位诈骗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关乎受到刑罚的主体不同,更关系到被害人财产损失能够得到赔付。从受到刑罚主体来看,个人犯罪的,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不仅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如罚金刑,也可能牵涉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由刑和罚金刑。一般情况下,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要比个人犯罪的刑罚轻一些。从被害人损失赔付能力来看,虽然合同诈骗罪的刑罚种类中有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但罚金和没收的财产都是上缴国库的。但是犯罪主体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返还被害人财产的责任主体。往往单位的赔付能力要大于个人。而个人的赔付能力要大于皮包公司。
  那么如何区分个人诈骗还是单位诈骗呢?区分的关键从单位犯罪的意志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来判断。看以个人还是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诈骗,犯罪所得归个人还是单位所属。司法实践中,几种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的特种情形需要以个人诈骗论处的情形。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国有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诈骗的;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实施合同诈骗的。(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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