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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1-01-13    作者:燕郊王琦律师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文是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与原《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相比,特别明显地增加了“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部分特殊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都是:第一,违法行为;第二,损害事实;第三,因果关系;第四,过错。过错推定原则从本质上说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是过错的要件实行推定而不是认定,行为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自己举证证明,能够证明者免除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者,责任成立。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监护人的责任 归于过错推定原则,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公平分担);委托他人监护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期间,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盘前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混合责任);个人劳务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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