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体系性解读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正当性

发布日期:2021-02-19    作者:郭庆梓律师

在加害人不确定的情形下,由于“不能证明数个冲突性因素中哪个是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真正原因”,无法确立“被告特定”这一启动诉讼程序的基本前提,故而难以施加侵权责任。但通过考察各国侵权法发展的历史可知,不确定加害人责任在不同时期、不同场景下均获得了一定认可,其适用也被学者视为是“游离”于一般个人责任原则之外的有意义的行动。从比较法来看,关于不确定加害人责任的价值的讨论在如下方面达成了基本共识:
   一是实现分散损失之价值目标。“分散损失”被视为侵权法的功能,发端于一个现实追问:令1人承担500元的损失,或者令500人每人平均分担1元的损失,何种归责方案更佳?侵权法长期以来的回应是:令更多的人分摊损失,优于令一个人独自承担全部损失。围绕“分散损失”本身是否为一件好事,以及通过施加责任达成分散损失的目的是否为一种好的方案,仍存在一定争议;但正如美国学者肯尼思?亚伯拉罕(Kenneth Abraham)所指出的那样,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名的分散损失理论,已经成为并将继续成为侵权责任承担的适用根据之一。在加害人不确定的情形下,损害由特定范围内的被告所引发,若由相应范围内的多个“可能加害人”分担责任,则能避免令无辜的受害人独自承担所有不利后果。
   二是实现救济受害人之价值目标。学者认为,在加害人不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难以根据诸如“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法官判定”(conviction of the judge)或其他替代性标准等一般证据适用标准,来证明被告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处于不利的地位。然而,仅因为行为与损害的性质很难或者不可能证明实际造成损害者是何人而允许不法行为人逃脱责任,将是不公平的。丹宁勋爵早在1954年的罗伊(Roe)案中即主张:“如果受害人证明其中一人或者另一人或者他们二者伤害了他,但他不能说明是哪一个伤害了他时,他不会完全败诉。他可以要求他们每一个人进行解释。”从程序正义的视角来说,加害人不确定案中的受害人也应受到“同等”对待,以避免有的受害人根据过错原则获得巨额赔偿,有的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救济。
   三是发现证据。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433 B(3)条的规定,当两个或更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而原告所受伤害已被证明仅由其中之一但无法确定具体由哪一个造成时,每个此类行为人承担证明他没有造成该伤害的责任。通过这一规则设计,不确定加害人中的一部分由事不关己的“沉默者”转变为积极的证据提供者,除非被告举证表明自己没有过失,否则就被推定存在过失和负有责任。如在伊巴拉(Yabrra)案中,多个医生和护士被告较之患者原告拥有更为优越的举证条件却“人人保持沉默”,法官由此援引“事实自证”规则(res ipsa loquitur),通过拟制一个推定的过失促使被告产生解释实际发生情况的动机,从中“吸出证据”(smoking out the evidence)。 
   四是兼及特定公共政策的需求。不确定加害人责任的设定在本质上与无过错归责体系下各种侵权责任的价值目标并无二致:其在责任构成上均偏离一般侵权法则,法院基于特定公共政策的考虑对相关侵权行为施加责任,以回应社会发展所附带的新损害。例如,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早在罗马法中即设定了“倒泼和投掷责任之诉”,由房屋的所有人、用益权人和承租人承担责任,而非由实际的行为人承担责任。近现代的法院也不时援引公平、正义或利益平衡等公共政策的事由判决不确定加害人承担责任,如英国上议院高级法院针对麦基(McGhee)案声称:由于加害人不确定且一部分被告实际上并未实施侵害行为,与损害必然由其他的义务违反引起的情形相比较,此案拒绝原告索赔要求的不公正性略弱一些,因为它甚至不能指出是谁的行为引发侵害;然而,出于兼顾公平的平衡理由,本案仍然支持追究被告的责任。 
   关于高空抛物致害责任与不确定加害人责任关系的一个重要检验标准是:前者的正当性能否在后者的法律价值框架下获得解释。从现有立法理由、司法意见及学理主张来看,我国法中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设定正是基于不确定加害人责任的法价值目标作出的。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7条给出的立法理由为:旨在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合理分散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相关理由除包括对前述“救济受害人”、“分散损失”的价值考量之外,还兼顾了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特别需求。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进一步阐明了其规范目的,即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充分保护受害人,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该意见明确肯定了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发现证据”和“救助受害人”之法价值目的;除此之外,其所承载的“维护公共安全”的意义也在立法讨论过程中被多次强调。可见,不确定加害人责任所蕴含的多重价值目标在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规则的设定中得到充分贯彻,并为其提供了重要的正当性根据。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