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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1-02-25    作者:孙术校律师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行为方式
1.走私
即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
包括瞒关、绕关和间接走私。
因此,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也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
2.贩卖
即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有偿即可,不等于营利),无偿赠送不属于贩卖。
贩卖毒品以毒品实际交付转移为既遂标准。为了贩毒而购买毒品,还未出售的,属于预备犯。
(1)购买:为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不构成犯罪,但是为了出卖而购买毒品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会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2)吸食者相互交换毒品吸食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3)为吸毒者联系、寻找贩卖者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为贩毒者联系、寻找上游毒贩或者吸毒者买家的,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4)为了“赠吸”(共同吸毒)或者单纯帮助吸毒者代购、代买毒品(不收取额外的酬劳)的,不成立贩卖毒品罪,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但是,如果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酬劳的,准备卖的,属于变相加价卖毒品,成立贩卖毒品罪。
只是收取部分毒品自己吸食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5)既遂标准:应以毒品是否实际上已经转移给买方为既遂标准。
3.运输
即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
(1)刑法理论认为,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的运输行为,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故为了自己吸食、注射而将毒品从此地带往彼地的,不应认定为运输。
但准司法解释(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既遂形态:
为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是行为着手;
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说未能转移毒品存放地的,属于未遂;
运输毒品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
4.制造
即使用毒品原植物制作成毒品的行为与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的加工、配制行为。
(1)分装毒品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扩大解释)。
(2)常见的制造毒品的行为:
第一,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
第二,毒品的精制提纯,使其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但是,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制造行为应当是有技术含量的行为。
第三,使用化学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将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
第四,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
(3)既遂标准
制造毒品罪以实际上制造出毒品为既遂标准;
客观上具有制造出毒品的具体危险,事实上未能制造出毒品的,应以犯罪未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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