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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要素

发布日期:2021-03-20    作者:邱戈龙律师

侵犯著作权罪-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要素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构成要素

现代行政法体系一般由三个部分,即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组成。也可以说,这三者共同构成了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体系。行政实体法,一方面是明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主体行使相关权力的职权和界限;另一方面是明确著作权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规定著作权行政主体的相应义务。行政诉讼法,以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为基本宗旨,一般须以互联网著作权侵害结果的产生为前提,是对互联网著作权权造成的侵害后果进行的事后补救。

因此,其只能对行使互联网著作权领域的行政权产生的既成违法或错误事实进行纠正,而在及时预防制止互联网著作权被侵害方面往往是鞭长莫及的。行政程序法,顾名思义是为互联网著作权领域行政权的行使者合法行权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主体的义务具体化为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内容。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主体无论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还是行政救济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公开化的操作规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同样是对公民互联网著作权的侵犯,互联网著作权人可以此提出申诉或控告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实现。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保护体系的这三个构成要素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共同“为国家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的平衡作出贡献”。行政实体法更多的起到权利与权力的宣示作用;行政程序法侧重保证互联网著作权领域行政权行使过程中行政主体与互联网著作权人之间的均衡;行政诉讼法则立足于对已被打破的均衡的恢复。

三者中最重要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就是行政程序法,在内容上其将宪法、法律甚至行政实体法中所规定的公民互联网著作权内容转化为更有实质感、含有具体应用内容、可即时实
际操作的权利;在涉及领域上其贯穿互联网著作权领域行政权行使的整个过程,其蕴涵的“程序上正当过程”(Procedural due Process)精神原则,对于确保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政府武断专横和滥用职权、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发挥了巨大作用。综上所述,行政法通过构筑由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三要素组成的保护体系,使得公民的互联网著作权在这个权利保护时代的实现落到了实处。


二、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显著优势

(一)行政法将互联网著作权内容具体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作为一个国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及其运作进行规范,其政治性色彩颇为浓厚。行政法所关心的则是行政权的存在及其行使的合法性,表现出更多的技术性特性。按照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大师哈耶克的说法,宪法“旨在分配权威,限制政府权力”,而行政法指“调整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的规则,决定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两者的核心作用都在于“对政府手中的任意权力加以限制,以免公民个人及其财产沦为政府恣意支配的工具。”宪法与行政法虽然在调整对象、范围及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出于对公共权力制约及基本人权保障的共同关切,行政法与宪法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二者具有公法精神上的一致性和规范内容上的紧密延承性。

宪法抽象和原则性的规定需要不同形式的法律部门将之具体化,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的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对著作权的原则性规定,是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立法依据和指导思想,行政主体在不违背宪法规定和行政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关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律规范,明确公民互联网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主体的义务和权力界限、以及对侵害互联网著作权的救济等内容。没有行政法,宪法每每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至少不能全部地见诸实践。

(二)行政法对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更加具有能动性,及时性

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行政权是最能动、最有力的,行政法规范因其效力等级的多元性以及授权立法的技术性,灵活地对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作出回应。在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方面,行政权可以对社会生活作出迅速、敏锐和有效反应,积极地根据互联网著作权发展的现实需要制定相应层级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规或规章,扮演了缓解宪法所面临窘境的最佳角色。在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过程中,行政法作为独立的法不仅在制度层面上是宪法的具体化,而且在价值层面上将宪法所宣示的实体性价值转换成行政法意义上的程序性价值予以实现。因此可以说行政法补充、拓展了宪法保护著作权的内容,在一定限度内减缓甚至消解了社会变动与宪法滞后之间的紧张关系,促进了公民互联网著作权的实现。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多样化,行政法适用范围拓宽,促成了一系列行政法制度与观念的更新。行政法理念由权力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以著作权行政法规为骨干,以互联网著作权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为主体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保护体系将不断完善。

(三)行政法规制公权力的行使,促进互联网著作权领域依法行政

尽管公民的著作权属于基本权利,但权利的侵犯不可避免,尤其是来自国家行政机关的侵犯比来自其他公民个人的侵犯程度更高,这是因为“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具有垄断性、专门性和强制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权力不受制约的地方,一切权利都会化为乌有。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无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多么的完备,如果没有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可能将仅仅变成了一种宣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其核心是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权利。”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保护宪法基本权利是行政法的出发点,也是行政法的目标和归宿。

由此可见,行政法对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具有独特的价值功能:不仅将宪法上规定著作权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从正面保障公民互联网著作权;而且通过规制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权力授予、行使以及对权力的监督,确定行政权的界限,以否定的形式保障公民互联网著作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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