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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撞树枝丢失商家要赔吗? 法院:未遵守飞行安全指引 物损符合免责声明条款

发布日期:2021-03-22    作者:赵双剑律师

科技的魅力无处不在,航拍无人机的出现放飞了人们飞翔天空的梦想,实现了人们俯瞰城市的美好憧憬。但无人机并不是想飞就能飞,明确飞行限制信息与飞行条件要求是无人机飞行的基础。这不,陈先生在操作其网购的无人机时,就因未遵守飞行安全指引而导致撞落丢失。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以未得到正确指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赔偿。
   近日,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买家陈先生未遵守飞行安全指引而非商家未正确指引造成的操作不当,故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陈先生要求商家赔偿4000元的诉请。
【案情回放】 
   2018年双十一,陈先生趁着优惠活动,在京东商城上下单向圆圆公司购买大疆(DJI)无人机御MavicAir(便携可折叠、4K超清航拍、旅行无人机全能套装),价格为5898.99元。11月14日,陈先生收到无人机,同时包括四个文档,即《物品清单》《快速入门指南》《免责声明和安全操作指引》《桨叶保护罩使用说明》。 
   2019年五一假期期间,陈先生一家人带着无人机在顾村公园游玩。无人机向左飞行时撞到树枝就坠机找不到了。这刚买半年的无人机,首飞就坠机丢失,陈先生越想越心痛,在与商家沟通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东商家圆圆公司赔偿其丢失的同型号无人机价值4000元。之所以索赔金额低于购入价格,系陈先生与大疆沟通后确认,剔除自己手中剩下的配件价值后,丢失的无人机价值应为4000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相关证据事实,认定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陈先生未能认真阅读《快速入门指南》《免责声明和安全操作指引》《用户手册》等文档和观看教学视频而误认为该飞行器具备左右避障功能进而操作不当。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诉讼请求。 
   陈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先生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圆圆公司承担涉案无人机飞行而丢失的赔偿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陈先生通过网购行为与圆圆公司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圆圆公司作为销售者,负有交付质量合格产品及相应配套说明的合同义务。而陈先生在收到涉案无人机后未对产品本身提出质量异议,故圆圆公司已完成合同交付义务。同时,无人机操作具有特殊要求,陈先生未遵守飞行安全指引,是本案无人机丢失的起因及主要原因,陈先生应对该行为负相应责任,该行为导致的物损亦符合免责声明条款。 
   庭审中,陈先生又提出,产品说明应指出无人机没有左右避障功能,且商家使用视觉系统的名称属于隐瞒和欺骗消费者。 
   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圆圆公司已向其提供相关指引文件及教学视频等在线下载途径,陈先生可通过商家提供的途径获知涉案无人机性能及操作规范,产品说明书系生产商制定并提供,圆圆公司并无隐瞒或者欺骗的故意和行为,而且在《快速入门指南》中载明涉案无人机配备位于机身前方、后方、下方的七目视觉系统,具备前、后方主动避障功能,未提及具备左右避障功能,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圆圆公司承诺该无人机具备左右避障功能。至于视觉系统名称的使用,属于生产者针对无人机制定的专业用语,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消费者可通过产品说明上下文、教学视频、《用户手册》、咨询客服等方法综合理解相关含义,该用语本身不属于产品说明缺陷。 
   上海一中院遂维持原判。 
   不论是线下购物还是网络购物,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并确认无误后都应认真阅读相关说明文件并遵守指引要求。无人机属于新兴科技产品,其操作具有特殊要求,若消费者操作不当则会引发重大安全问题。因此,出于自身与他人的安全考虑,更应严格遵守。此外,虽本案中是由于消费者未遵守安全指引,商家已做到正确指引也并无说明缺陷,但随着无人机的使用越来越普及,商家应尽可能考虑到各种阅读习惯与认知差异,在处理类似“视觉系统”等专业术语上应尽可能通俗易懂,避免产生类似误解。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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