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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应当公告听取村集体和村民意见

发布日期:2021-04-30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尤先生  
   【被告】天水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尤先生是甘肃省天水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尤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由于征收拆迁补偿不合理,一直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9月4日,在未接到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当事人找到了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维权。在律师的指导下,原告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天水市某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同时要做到先安置后搬迁。本案中,区政府虽然公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没有在征地批准后就补偿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经营使用者的意见,以及对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也未作出具有安置补偿内容的补偿安置决定,相关部门也没有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因此,区政府在未履行相关土地征收程序,原告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就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在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辩称已经将拆迁补偿款打到被征收人账户,但是原告并未领取任何补偿款,不认可被告自行转账行为或者村主任代领行为,不能改变原被告未经补偿达成一致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的事实。  
   【胜诉】  
   法院支持了京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天水市某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土地上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在征收拆迁中,由于未达成补偿协议而违法强拆的行为屡见不鲜,此时被征收人需要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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