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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共同房产拆迁所得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21-05-09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原告与王五于2018年5月19日签订的两份协议、2018年7月30日签订的一份协议及原告与王五就250万元款项签订的协议(无签订日期);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B市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3.判令被告王五返还张三11万元。王五以我与李一存在不正当关系为由,多次去我单位闹事影响我正常工作,后以成全我与李一为名哄骗我,称李一父母因此事病重、若我不与李一结婚将毁其一生为由,双方达成协议:王五自愿与李一离婚,要求我与李一结婚,并将我名下涉案房屋赠与给被告且另行支付王五250万元,如我与李一结婚,不得影响我和李一的日常生活。但实际上李一和王五离婚系因双方各自出轨、感情确已破裂所致,王五完全是为了骗我的财产,并已导致我负债累累。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李一婚内出轨,王五有权向李一主张损害赔偿,与我无关。我与王五签订的多份协议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对此存在重大误解,且涉案协议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婚姻的行为,但婚姻是不能附带任何条件的,双方签订的协议侵犯了婚姻自由。另根据我国合同法192条第1款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涉案房屋实际上是我母亲陈小名下B市2号房屋拆迁取得的安置房,我将涉案房屋权属变更到被告名下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我母亲陈小的合法权益,故我主张撤销涉案房屋的赠与。综上,我提起本诉,请求判如所请。原告李一的诉讼意见与张三一致。 
   被告辩称被告李二、王五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且有误。张三在2018年7月30日书写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赠与李二,并没有赠与王五,王五仅在该协议上签字,但原告未明确主张要求撤销该赠与协议,又要求撤销将房屋赠与二被告的请求显属不当。张三在2018年5月19日书写两份协议,自称其因自身过错愿意拿出房产及250万补偿我们。2018年6月4日,王五与李一离婚,当时张三给王五补偿款11万元,有我方补偿款收条为证,可以作证上述两份协议并非赠与协议,故其诉求与赠与合同纠纷不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二、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不存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亦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故原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对我们履行义务。三、涉案房屋产权已按协议约定过户至李二名下,现原告要求撤销赠与于法无据。2018年5月23日,张三与李二之法定代理人王五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00万元的价格将其单独所有的涉案房屋卖给李二,李二于同年6月1日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
   该房屋在约定中明确了系对我们的补偿,系张三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存在撤销事由。四、李一在与王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三同居,严重侵害王五身心健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我母女二人生活困难,故王五系无过错方。李一因其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影响张三因其不当行为给予我们补偿的合理性,张三对此自愿进行补偿系情理之中对我们的精神损害抚慰及生活困难救济,我们接受原告的补偿也并无过错与不当。五、涉案房屋原产权人系张三,其将涉案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给我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有效。张三称涉案房屋系其母拆迁安置房,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其出示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载明被拆迁人陈小获得拆迁款450679元,该协议系货币补偿,并非拆迁安置协议,且协议中没有拆迁安置涉案房屋的条款,故不能证明涉案房屋涉及张三之母陈小的利益。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张三名下,应系张三的财产。六、原告以上述四份协议存在买卖婚姻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本案诉争协议不存在买卖婚姻的事实。综上,我们是否向李一主张权益均不影响张三因其过错自愿签订补偿协议的效力,且补偿协议已实际履行,张三已给付我补偿款11万元并履行完毕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李二名下,我们接受其补偿并无过错与不当,张三认为签订合同时其存在重大误解、受到胁迫与欺诈而并非其真意表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赠与侵害其母陈小利益也缺少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张三与王五签订《协议》三份,其中一份约定“因为我张三和李一有不正当关系被李一妻子发现,我本人张三愿意给李一妻子和孩子作为补偿(B市1号房产和人民币250万元补偿,王五同意和李一离婚,从此和李一没有任何关系,从房屋过户起王五和李一去办离婚手续,张三愿意嫁给李一)。2019年底前张三把人民币250万元给齐王五。以上协议经过张三和王五一致答(达)成协议。以上财产都是张三自愿给王五和李二的补偿,无怨无悔。”该协议落款处签有“张三”、“王五”的手写签名。2018年5月19日,张三、王五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张三和李一有同居事实,被李一妻子发现,李一妻子劝阻无效,张三和李一坚持要在一起,张三要求王五和李一离婚,张三愿意拿出房产和钱作为补偿(B市1号和人民币250万元)。
   经协商双方打(达)成协议,以上都是张三自愿补偿给王五和李二的,从此不再纠缠。张三的父母无权阻拦(张三的个人财产父母无权干涉,张三的家人无权干涉王五的生活)。以上所有的事实都是张三自愿手写,无人逼迫,愿意用以上的一切换李一和王五的婚姻,永不反悔。”落款处有“张三”、“王五”二人的签名捺印。同日,张三、李一及王五签订另一份《协议》,约定“张三和李一有同居事实,被李一妻子发现,李一妻子劝阻无效,张三和李一坚持在一起,张三要求王五和李一离婚。张三愿意拿出房产和钱作为补偿(B市1号和人民币250万元)。经协商双方打(达)成协议,以上都是张三自愿补偿给王五和李二的,从此不再纠缠。张三的父母无权阻拦(张三的个人财产父母无权干涉,张三的家人无权干涉王五的生活)以上所有的事实都是张三自愿手写,无人逼迫……李一和王五离婚后,王五不得打扰张三和李一的日常生活。从办理房屋过户起,王五和李一必须去离婚,不得拖延时间,张三给王五的补偿自现在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底给齐王五(贰佰伍十万元整)。”落款处有“张三”、“李一”、“王五”三人的签名捺印,以及见证人“屈德胜”的签名捺印。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张三名下,权属情况为“单独所有”。2018年5月23日,张三(出卖人)与李二(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三向李二出售涉案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未实际支付购房款。2018年6月1日,涉案房屋权属变更至李二名下。2018年6月4日,王五与李一离婚。同日,王五收到张三向其给付的11万元,并向张三出具收条称“今收到张三交来赔偿款拾壹万元整”。双方于庭审中均认可协议中约定的250万元款项中包含了该笔已经支付的11万元。2018年7月30日,张三与王五签订《赠予协议》,约定张三要与李二爸爸李一结婚,张三愿意拿出涉案房屋赠予李二,作为对其的补偿,永不后悔。落款处有张三及王五的签字捺印。庭审中,张三称其与李一已于2018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较好。 
   裁判结果驳回张三、李一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张三与王五等人共签订四份协议(其中2018年5月19日一份协议为张三、李一与王五签订),双方约定因张三与李一有不正当关系,故张三自愿补偿李一之妻王五及其女李二涉案房屋及250万元,另该协议所附条件为王五与李一离婚不得拖延,说明王五与李一感情已破裂,仅就离婚时间为给付前提,而非以胁迫王五与李一离婚为条件,故双方签字协议并未违反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应属有效。
   涉案房屋权属依约变更至李二名下,王五随即与李一登记离婚。张三、李一现主张其在订立上述协议时受到王五胁迫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从三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消灭情况、过错情形等因素来看,并不足以认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且张三既然主张上述协议均系赠与协议,则合同本身具有无偿性,故其以订立合同受到胁迫为由要求撤销2018年5月19日签订的两份协议、2018年7月30日签订的一份协议及原告与王五就250万元款项签订的协议(无签订日期),并配合其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其名下以及判令被告王五返还原告1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张三主张涉案房屋涉及其母陈小的财产利益,从而要求撤销房屋赠与的诉讼请求,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原系由其签订合同购置并登记在其名下,由其单独所有,故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张三的个人财产,其本人亦在协议中明确认可涉案房屋归属其个人与父母无关,现涉案房屋权属已变更至李二名下,综上,对于张三主张其赠与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其亲属利益从而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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