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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得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归谁享有

发布日期:2021-05-21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李大、王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李大、王一与王二之间关于B市1号房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李大和王一系夫妻,王一与王二系姑侄关系。2005年,王二所住房屋拆迁,王二有购房指标,因王二另有安置房,便和我们商量,将自己的一个安置房指标给我们。双方口头约定,我们以王二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由我们出资,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一起权利,待房屋可以过户时王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口头约定后,王二配合我们办理了相关购房手续,我们支付了购房款,交房后我们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现王二拒绝配合我们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我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王二辩称,不同意李大、王一的诉讼请求。诉争1号房屋现产权人为张三,不是我,所以我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诉争1号房屋系拆迁所得,被安置人口为我和张三、张一三人共有。双方没有李大、王一所称借名买房的情况。
   本院查明李大与王一系夫妻,王一与王二系姑侄关系。2005年12月1日,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拆迁人、甲方)与王二(被拆迁人、乙方)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载明拆迁乙方B市2号所有的房屋,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11间,建筑面积191.81平方米,用地面积195.46平方米;乙方现有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是户主王二,之夫张三、户主张一;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正式及自建房屋全部拆除后20日内,将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合计1048245.20元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持领款凭证到银行支取补偿款。2005年12月15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甲方)与王二(买受人、乙方)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开发的B市1号房屋,建筑面积97.71平方米;签订本购房协议的同时,乙方须将全部房款360862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上述1号房屋系王二位于B市2号宅院拆迁的置换安置房,双方亦认可该宅院共有3个购房指标,实际购买了3套房屋,王二称购房款直接从拆迁款中予以扣除。
   2005年12月14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房款发票,载明付款单位为王二。上述1号房屋2005年12月交付后,由李大、王一装修并居住至今,李大、王一持有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核定通知书、物业管理资料、装修资料、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其中2009年7月13日公共维修基金收据交款人处载明“李大代”。李大、王二称就该房屋,其向王二支付购房款40万元,分别为2005年11月份交付王二2万元押金,2005年12月份交付王二36万元,2006年1月交付王二1万元,2006年12月交付王二1万元好处费,以上房款均是现金支付,没有付款凭证。王二否认上述付款情况,称系因李大、王一的孙子要借用诉争1号房屋的学区房名额,故将该房屋借给李大、王一居住,故该房屋物业费、暖气费、燃气费、电费交费均系李大、王一交纳,房屋产权凭证由李大、王一保管。2010年12月22日,上述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登记至王二名下,房屋坐落为B市1号,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筑面积87.71平方米。2015年5月8日,王二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2015年5月13日,王二与张三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李大、王一与王二之间就B市1号房屋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律师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B市1号房屋系2005年B市2号腾退安置所得,王二系该次搬迁腾退的被拆迁人,亦系上述1号房屋的买受人。上述1号房屋2005年12月交付后,由李大、王一装修并居住至今,该房屋物业费、暖气费、燃气费、电费交费均系李大、王一交纳,李大、王一持有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核定通知书、物业管理资料、装修资料、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其中2009年7月13日公共维修基金收据交款人处载明“李大代”。李大、王一提交的录音中,王二多次有把房屋名额给了王一的表述。综合上述情况,李大、王一称其借用王二的名额购买B市1号房屋,具备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信。因王二系B市1号房屋《购房协议》载明的买受人,该房屋2010年12月22日的产权登记权利人为王二,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故王二称其非本案适格被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就上述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问题,其一,李大、王二是否向王二支付40万元购房款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故就王二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其二,王二称双方存在互换,李大、王一提交的录音中王二说:“你商量好的,结果是我1套房,然后给您过户”,张一说:“您放心,我们家不会干出那种事儿来的”,谷超兰说:“我要弄不来怎么办啊”,张一说:“反正这个你答应我了啊”,王一说:“我答应你,答应,这不给你号上了吗”,显示双方曾协商王一、李大一方为王二提供1套房,然后王二协助王一、李大办理诉争1号房屋的过户,上述约定系双方在借名买房协议履行过程中就过户条件的约定,亦不影响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综上,王一、李大与王二的借名买房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系合法有效,王一、李大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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