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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概念辨析: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21-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7-4-4)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2007-4-4-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 《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007-4-4-2)乙公司 完毕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007-4-4-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 《合同法》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此条规定了买卖“在途货物”时风险负担的规则,此时不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交付地点,只要当事人对风险移转的时间没有约定,则买卖合同成立时起风险即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2007-4-4-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为什么?
  (2007-4-4-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合同法》第157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来年公开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007-4-4-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意义,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通意见》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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