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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21-06-07    作者:张梅律师

彭某与万某系父女关系、与姜某系祖孙关系。立遗嘱人汪某系彭某之祖父,系万某之父、姜某之夫。2019年12月26日,汪某在家中立下遗嘱言明,其个人财产中的房屋一栋遗赠给孙女汪某1。由于立遗嘱时正是寒冬,天气寒冷,立遗嘱人的腿脚长年患有风湿病,行动不便,而年后又遇新冠疫情影响,因而未能及时到公证处公证。2020年7月9日,立遗嘱人汪某去世。遗嘱由代书人汪某3根据立遗嘱人的表达,在笔记本电脑上记录后打印,并当面向立遗嘱人和其他两位见证人汪某2、汪某4宣读。

立遗嘱人和三位见证人都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字按印确认。此事彭某之祖母、父母、以及两位哥也都知道,都愿意遵循老人的意愿。立遗嘱人去世后,彭某持遗嘱到不动产中心办理房产过户,工作人员告知:遗嘱未经过公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效力,不能凭该遗嘱办理变更登记。因立遗嘱人已去世,无法通过公证方式确定遗嘱效力,彭某无其他办法确定遗嘱效力,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遗嘱由代书人汪某3代写,并由其本人签名捺印、见证人汪某3、汪某2、汪某4在场签名捺印,并注明了书写日期,故涉案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和有效条件。且两被告对遗嘱的真实性也无异议,故对涉案遗嘱真实性,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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