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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给子女,未过户能重新约定吗?

发布日期:2021-06-24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房产赠与必须过户才有效,未过户之前随时可以撤回赠与。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2007年离婚的时候约定房产归女方和未成年儿子共有,但一直未过户。2015年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二人各占50%份额,且女方将自己的份额赠与给男方,儿子起诉赠与无效,就未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2015年的夫妻离婚协议书是否是陈女与李男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侵犯李儿的合法权益。如上所述,涉案房屋在变更登记之前仍属于陈女与李男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权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陈女与李男于2015年9月30日签署的《夫妻离婚协议书》,约定对涉案房产进行处分,即由陈女、李男各占50%权属份额。李儿虽主张上述《夫妻离婚协议书》并非陈女与李男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举证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如上所述,李儿对涉案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故无论陈女与李男是基于何种意思表示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均属于陈女与李男之间对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并不构成对李儿合法权益的侵犯,故李儿以陈女将其中50%的份额赠与给李男侵犯了其对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的权利,缺乏事实的权利基础,故法院判决驳回李儿要求确认陈女将涉案房屋50%的产权赠与李男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50%产权给李儿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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