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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无计可施?

发布日期:2021-07-07    作者:陈旺律师

张三:律师,王五欠了我的钱,但现在王五和他老婆离婚了,房子、车子都给了他老婆,我该怎么办?


律师:……


债权人在追讨债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债务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自己名下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面对债务人的伎俩,债权人当真无计可施了吗?律师告诉你,当然不是!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与大家共同探讨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原告邝某于2014年9月24日、9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董某交付借款本金共884050元,二人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董某出具《收款声明》。董某与被告庄某于2015年12月4日登记结婚,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庄某名下,由庄某偿还按揭贷款。2016年10月25日,董某与庄某登记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房产归庄某所有,双方债权债务自担。


后董某未按约偿还借款,邝某遂起诉董某、庄某要求偿还债务,最终法院认定董某应向邝某偿还借款。法院判决后邝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董某名下无财产可执行,最终终结本案执行,邝某的债务最终未实际获得清偿。


后来,邝某获知董某、庄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董某与庄某离婚时约定将房产归庄某所有,最终导致其债务未获清偿,故邝某又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与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向法院再次起诉两被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分割董某对房屋的应有份额。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庄某一人名下,但该房产购买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涉案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约定将共同财产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均分配给庄某的离婚协议,导致董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邝某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邝某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部分的诉讼请求。另外,邝某作为董某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对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有权提起析产诉讼,最终法院确认两被告各占涉案房产50%产权。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是一起债权人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维权成功的典型案件。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上述案件中,涉案房产系董某与庄某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债务人董某的妻子庄某个人名下,但依然不能改变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债务人董某在明知存在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却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故意将夫妻财产约定归庄某一人所有,导致董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邝某的债务无法清偿,董某这种企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债权人邝某的权利。因此,邝某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撤销董某与庄某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财产部分的约定,从而恢复债务人董某的债务清偿能力,最终在债务人对房产享有的份额内实现债务清偿。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债务纠纷频发,与此同时,一些不讲诚信的债务人也会想尽办法来逃避债务,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只是无良债务人的常用伎俩之一,如债权人应对不当,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会因此落空。因此,债权人若遇到这样的债务人,在没有穷尽一切途径之前也不要轻易放弃,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离婚将财产分割给配偶、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涉嫌转移财产致使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债务无法清偿的,债权人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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