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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即使该经营场所无人,也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发布日期:2021-07-14    作者:邓普云律师

一、真实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共借借款1000万元,合同签订之后,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分别于2007年,2008年多次派人到乙公司催收货款。
2009年,甲公司将自己对一公司的债券转让给另一企业丙公司。2011年,甲公司在《XX日报》上刊登了催收公告。债务人乙公司主张,自2009年到2011年甲公司刊登公告期间,甲公司超过两年没有主张债权,因此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是经过查明事实,其实甲公司和丙公司在此期间曾多次到乙公司的经营场所催收,但是乙公司的经营场所长期无人。该催收行为,仍可引起本案诉讼时效的终端。因此法院认为本案实际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案例评析:现实生活中常常遇到向债务人催债,但是债务人刻意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索要债务无门的情况。该案的判决告诉我们,在债务人刻意回避的情况下,我们无法通知到债务人并不意味着诉讼时效就不发生中断的效果。对于,债务人而言,逃避债权人的追偿并不意味着诉讼时效就能被自己耗过去,逃避两年就能够高枕无忧。从立法者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来看,之所以有诉讼时效制度,也是为了让债权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则法律也不会给予保护。本案中,债权人积极性行使自己的权利,多次到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催债,只是因为债务人故意拖延而导致债权人没能当面向债务人催讨。这种情况下,其实相当于债权人也在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当认定债权人引发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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