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财产无偿赠与第三人,赠与行为无效

发布日期:2021-07-30    作者:周留侠律师

一、案情速递
秦某与施某系夫妻关系,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向武某转款180万元。武某辩称,施某为利用武某的对外汇款额度,曾将大额款项汇入武某的账户,相应款项不久即汇出至施某的境外账户,武某并未实际取得相应款项;并且经常帮助施某或施某的公司购物。
施某辩称,给武某转的钱款是4年的工资和奖励,另有部分钱款是通过武某的卡向施某的境外账户汇款用的。
现秦某起诉请求:(1)确认施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武某的行为无效;(2)判令武某返还秦某夫妻共同财产18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律师思路及办案流程
受案后,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了解案情,根据丰富的实践经验,认为本案争议关键点在于:施某向武某转款180万元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紧接着,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结婚证、银行账户流水单、网上支付凭证截图等重要证据一并提交法院,从而证明转账记录的时间跨度大、金额较小,无法体现与施某辩称所转款项的关联性。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判决:1、确认施某向武某转款180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2、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秦某返还1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三、结案陈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施某在与秦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18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武某名下。施某及武某虽主张双方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亦未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情况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所以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武某向秦某返还1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而保障了秦某的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