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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8种员工主动辞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1-12-07    作者:110网律师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想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还是在试用期内的,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有这些情形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随时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共有六项内容,在该款项规定的情形中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要履行通知义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让劳动者在安全有健康保障的劳动环境下进行劳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维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也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劳动者因此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收入。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收入,否则是属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缴纳社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该项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还要进行公示,但是在实务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并且内容与法律、法规冲突甚多。
    二是该规章制度损害了劳动者权益。这个条件比较容易理解,笔者举个例子,实务中有的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一个月内第一次迟到罚款300元,第二罚款1000元,第三次当月工资全部罚完。单位的主要目的还是希望劳动者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但这样的规章制度内容,单位即无经济处罚权限,而且劳动者的过错与惩罚也不对等,所以这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又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当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项属于引用条款,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形,主要是三种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如单位承诺给予高薪待遇,结果到单位后仅有基本工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如约定出现工伤的,劳动者自理。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有这三种情形的,劳动者同样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社会生活是复杂的,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形都事先想到,所以本项是一条兜底的法律条款,以避免在出现无法想到的情形时,避免漏洞出现导致无法可依,不过律小编也提醒,在实务中对于兜底条款的适用,无论是仲裁委还是法院都非常谨慎的,轻易是不会适用的。
    根据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共有二项内容,该款情形中劳动者可立即解除,无须履行通知义务。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劳动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劳动者一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一些危险的行业,用人单位不顾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劳动环境存在重大危险且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强令劳动者进行劳动,所以此种情况,劳动者有权无需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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