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医疗事故赔偿

发布日期:2023-03-23    作者:孙可心律师

案情:
2021年5月6日,小李入住xx美容外科,拟进行颧弓降低术、下颌骨部分切除术、软组织抽吸手术,同年5月7日进行了上述手术。术后拍片显示有骨块滑落、左侧眼眶骨碎裂。同年5月27日于被告处进行左侧颧骨修复手术,滑落的骨块有三块,只复位了两块,且未与被告进行沟通,擅自决定将其中一块横在原告的颧骨上,未复位到原始位置。原告的左侧颧骨经被告修复后未正常复位,外观上脸部凹陷清晰可见,左侧眼眶骨碎裂导致原告视力受损,出现复视、看东西模糊、闭眼不合等症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故原告诉至法院。

xx医院辩称,我院在为小李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措施得当,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者小李在我院就诊,根据其要求,行手术治疗改变其双侧颧弓不对称问题,术后恢复良好,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并分别出具证明6份。
小李在xx医院进行上述治疗后自觉身体不适,主张上述治疗后对其身体造成了损害,要求xx医院向其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小李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xx医院对小李的诊疗是否存在诊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小李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上述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xx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主要原因。2.被鉴定人不构成伤残等级;3.建议被鉴定人误工期为120日、营养期为30-60日、护理期为20-30日。小李支付鉴定费21150元(含医疗项目18000元、伤残项目2250元、三期9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鉴定结果,xx医院在小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主要过错,本院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xx医院对小李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因此xx医院应对小李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丛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对双方均认可的63178.25元,本院不持异议,对xx医院不认可的医疗费用79.04元,结合小李的诊疗情况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该79.04元系小李的合理损失,故小李的医疗费用共计63257.29元。2.误工费,误工期120天,小李主张其误工费用共计2万元,数额合理。3.住院伙食补助费,考虑小李两次住院共计4天,其按照600元主张数额过高,本院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4.营养费,按照鉴定结论,本院酌定营养期45天,小李主张营养费标准为50元/天,该标准合理,营养费总额应为2250元。5.护理费,根据鉴定结果,本院酌定小李的护理期为25日,小李按照180元/天的标准主张护理费并无不当,护理费总额应为4500元。6.交通费,根据小李的就医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700元。7.鉴定费,其中鉴定伤残的费用2250元由小李自行负担。以上费用均由xx医院按照70%的赔偿比例向小李进行赔偿。关于小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xx医院对小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对小李的精神确实造成了伤害,本院酌定xx医院赔偿小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李赔偿医疗费44280.1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1575元、交通费490元、鉴定费132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二、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