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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的申诉状

发布日期:2023-08-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请单位:××市清滨企业公司直属建筑工程施工队。
  法定代表人:姜厂长 
  地址及电话:××区 电话:63543号 
  被申请单位:黑龙江省某厂 
  法定代表人杨厂长 
  地址:××区 电话:33406号 
  一、请求事项: 
  履行合同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5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一份基本建设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1.接楼房538.08平方米,核算造价每平方米为人民币210元,(包干)总计是111316.80元; 
  2.原三楼的电器维修为4994.12元; 
  3.土建工程维修为18800.18元; 
  4.新建四楼增墙工程为3275.77元;这一项目是××市一商局设计室1985年11月15日“技术变更通知单”增加决定的。 
  5.木屋面改变为平屋顶水泥面,造价差为人民币22608.83元。此项改变工程是依据省建委标准化设计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决定的。 
  以上各项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160995.70元。 
  证明文件:
(1)建设承发包合同复制件一份。
(2)市一商局设计室技术通知单复制件一份。
(3)省建委对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复制件一份。 
  上述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价,都是按实际工、料计算出来的。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联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号  关于贯彻执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经(1986)第1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中:(一)关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二)调整办法中“6”之规定执行。“差”为材料调差金额18234.83元;人工费调差为2750.94元;管理费增调为2226.95元;增加现金5600.09元。 
  以上总记:189808.49元。申请方除收到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外,被申请方尚欠陆万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偿。
对此,我方认为:在建设承包合同中凡属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有关机关下达的规定,一切被法律承认的经济权利主体都有无条件遵照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本案申请方的请求,均有文件规定,因此被申请方的拒付款额是无理的。为此,提起仲裁申请,希望给予仲裁解决。
此致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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