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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限是多久

发布日期:2023-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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