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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03-19    作者:黄维宝律师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当是仲裁裁决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案外人若认为仲裁裁决损害自身利益的,在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阶段向人民法院提起不予执行的申请,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四)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律师补充: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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