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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有打通导致需隔断贷款延迟,卖家构成违约吗?

发布日期:2024-03-2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实践中,如房屋有打通或是有间隔的情况,都可能导致无法办理贷款或无法办理过户,此种情况,属于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无论预料的情况。如卖家及时整改配合下一步手续的办理,则法院一般不会认为卖家构成违约。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过户最迟时间是3月1日,但因房屋有打通,银行告知需间隔,于是卖家连忙搞间隔,导致贷款延迟,过户时间也延迟,最终法院认为卖家不构成违约。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刘卖家与肖买家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刘卖家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肖买家亦同意解除,本院对此予以照准,基于双方合同关系已解除,刘卖家应配合肖买家办理网签合同撤销手续。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涉诉买卖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认定。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在贷款机构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并符合过户递件条件后15天内(最迟不超过2021年3月1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完成本次交易的过户递交手续”,上述约定明确了双方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根据现查明的事实,贷款银行至2021年3月2日才通过贷款审批手续,已超过前述约定的过户时间。对于该迟延的情况,根据刘卖家及肖买家提交的微信、短信记录显示,涉诉602房存在与相邻房屋打通使用的情况,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按揭公司通知肖买家间隔房屋以便通过贷款评估,而肖买家至2021年2月17日通知按揭公司间隔完毕,直至2021年2月22日出具评估报告。虽刘卖家签订合同前已知晓房屋打通使用情况,但该情形可能导致贷款评估无法通过非刘卖家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且肖买家亦负有协助刘卖家办理按揭手续的义务,上述迟延行为并非刘卖家原因所致。此外,合同约定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刘卖家取得同贷书后,先后于3月11日、3月15日与肖买家前往办理过户手续,亦未超过合同约定十五日的期限。因此,刘卖家行为不构成违约,肖买家据此主张刘卖家违约其有权解除合同,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反之,刘卖家在取得同贷书后,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亦先后两次预约办理过户手续,肖买家认为刘卖家应承担违约责任后才办理过户手续,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刘卖家已于2021年3月19日发函给肖买家要求履行合同,肖买家亦未履行,故肖买家上述行为即已明确不再履行合同,应视为肖买家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刘卖家主张要求肖买家退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律师费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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