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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家可变更买受人合法吗?

发布日期:2024-03-2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合法,只有变更的买受人有购房资格就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如此认定。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陈买家与魏卖家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魏卖家同意陈买家可以变更买受人,故陈买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曾要求变更买受人的请求,并不构成违约。此后陈买家亦明确向魏卖家表明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理应依约履行。上述合同约定在2021年6月10日前办理网签、8月1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现有证据显示,陈买家在此之前多次向魏卖家儿子黄某询问网签、过户问题,魏卖家虽表示其于6月9日、10日前往交易中心,但未有证据反映其已告知陈买家于该日共同办理手续。而魏卖家于8月3日向陈买家发函要求于8月5日办理手续,在该函件中魏卖家明确“除签发本函之外不再委托本人儿子与你接洽(同时放弃通过电话、网络方式交流和接受信息。一切采用面谈、书面邮件沟通方式表面意图,以免就过户或纠纷协调问题流于形式)”,且该函件EMS快递单记载魏卖家是明确知道陈买家本人联系方式。而陈买家已于该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诉房屋,陈买家已告知黄某该情况,即该日实际无法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魏卖家虽于8月5日前往交易中心,但在陈买家无法联系魏卖家本人的情况下,魏卖家亦没有证据反映其曾联系陈买家,故魏卖家主张陈买家违约其有权解除合同,缺乏依据。反之,魏卖家明知陈买家联系方式情况下,其前往交易中心后未联系陈买家办理过户手续,魏卖家上述行为与其所述不符,魏卖家未依约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陈买家主张解除合同、魏卖家返还房款、支付违约金53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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