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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支付工程款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发布日期:2024-03-2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分两种情况:一是如工程款已结算有双方签字的结算单的情况下,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注意,起诉支付工程款的案件,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被告所在地,所以其实就一个管辖法院即被告所在地法院。二是如工程款未结算,则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属于不动产纠纷,需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如下面这个案件,马某起诉润某公司支付南沙区某工程的工程款,因为项目在南沙区,就去南沙区法院立案。润某公司称,工程款已结清,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即润某公司注册地法院白云区法院管辖。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未签订结算单,不能明确显示工程款已结清,所以本案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南沙区法院管辖。至于事实上是否已结清,需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审查,不属于立案阶段审查范围。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认为其与润某公司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书》,将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光缆新建工程发包给其后,润某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故提起本案诉讼。据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广州市光缆新建工程”有部分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故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润某公司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工程款已经结清,属于案件实体审查内容,不属于管辖异议的审查范围。综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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