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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把所有遗产留给女儿,孙女起诉要求分割,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2024-04-09    作者:卓旭律所律师

引导语: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组成部分,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据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余老伯生前留下遗嘱,将所有遗产都留给女儿。在余老伯去世后,孙女小余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理由是爷爷的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组成部分,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本案中,余老伯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应当按照其遗嘱处理余老伯遗产中的案涉房屋产权份额,由遗嘱继承人即余老伯的女儿继承,故本案并未发生代位继承。

综上,上海二中院改判按照余老伯的遗嘱分割遗产,驳回小余的诉讼请求。什么是必留份制度?《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里的“缺乏劳动能力”指的是该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这里的“没有生活来源”主要指的是该继承人没有固定的工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注意,在必留份制度中,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根据必留份制度,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继承,分别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在立遗嘱人无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情况下,才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遗产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组成部分,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在上述案件中,余老伯已经通过遗嘱明确指定了继承人,即他的女儿。因此,即使小余是余老伯的孙女,她也不能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而遗产分配时的“必留份制度”一般考虑的是继承人的情况,而非代位继承人的情况,不因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而适用“必留份制度”,故法院判决按照余老伯的遗嘱分割遗产,驳回小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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