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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任一方能擅自更改未成年孩子姓氏吗?

发布日期:2024-05-16    作者:党鹏律师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同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变,不仅涉及离婚一方(父或母)的权利,更主要的是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由此可见,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变更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父母双方就孩子改姓达成一致,需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孩子的户口簿、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或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若一方隐瞒离婚事实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孩子更改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

如果父母双方就孩子改姓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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