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最高法司法《解释》文本中出现了低级错误

发布日期:2024-05-22    作者:蒋举功律师

最高法司法《解释》文本中出现了低级错误
最近接一个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涉及到“人数众多”的法律概念,从网上搜索的结果有理解为“五人以上”的,也有理解为“十人以上”的。本人拿捏不准,便想从最权威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案例中找到正确的答案。于是就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入手,首先查阅2022年4月10 执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看到第七十五条规定时,得到确切的答案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再查《民诉法》的第五十六条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规定;均与“人数众多”相对应。而当查看第二百零六条时,规定的竟然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本不涉及“人数众多”的问题。再接着往下查看,才发现在第二百一十条中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此可见,《解释》第七十五条中规定的“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是不正确的,但第二百一十条又不包括在该条《解释》之中,这样势必就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无法适用该规定的情形。当然了,作为一个法律人士,心中自然明白这是由于《民诉法》条文修改造成的,但作为权威的司法解释机关,在其《解释》文本中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无论如何都是不应该的。至于如何纠正,只有解释机关自己有权作出决定了!

注:我购买的书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含相关司法解释)》一书,系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2023年9月第一次印刷、印刷单位系天津嘉恒印务公司。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