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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发布日期:2024-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6月5日上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聂某仔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了庭审。

  2023年5月,被告人聂某仔在禁渔期内,组织缪某某等三人驾驶渔船在赣江捕鱼时,被峡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新干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的联合行动发现,当场查获渔获物54.075公斤(去皮,已作深埋处理),捕捞工具带电线渔网1副、电线1捆、丝网19副。

  庭审过程中,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了法庭调查,被告人聂某仔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仔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且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鱼54.075公斤,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依法当庭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设置禁渔区、禁渔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对待自然资源,我们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切勿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破坏自然资源,呼吁大家携手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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