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到某物业上班至日被2012年2月25日有事回家,2012年3月12公司辞退。
前几天已经仲裁开庭,在调解中。
申请人出示有关证据:
1,物业财务部加盖公章的的工服押金条,写着工服押金200元。
2,有保安上班记录表,里面有其他保安员的记录。
被申请人出示证据:
1,出示同我签订的合同,时间的始终是2009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基本工资800元。工资是现金发放。
2,出示离职审批单,理由是:旷工自动离职,有我和物业经理的签字,(物业经理不是法人)没有盖公章。
现在处境在调解中,
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原件在仲裁那,是原件。当年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提出以6000元调解私了,申请人已经电话答应仲裁,可以。下周一结案。
现在遇到的问题是:
1,被申请人的离职审批单能否证明申请人与该公司从2012年3月13号起没有劳动关系?
2,如果我们还存在劳动关系,我是否可以向仲裁提出重新要求经济补偿金,和发放工资。
3,如果以6000元调解私了,申请人是否吃亏?
4,如果调解私了,被申请人要求退还申请人的证据原件,是否退回?
5,裁决的话,申请人能得到哪些应有的补偿,是否会多于6000元?
感谢高人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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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是指保险补偿金
发布者:农民也合法 2012-07-2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