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谢谢各位律师的指点。 事情有了新的变化。 舅舅又提出,表妹和表妹夫(新上海人)结婚已有两年,按上海动迁政策可以引进户籍。 其次,表妹刚怀孕,如果在动迁期间内提交出生证明的话也可以享受补偿。 同时舅舅强调我母亲和我父亲是婚姻关系,对我父亲的私房拆迁获得的补偿属于共同财产,所以说我母亲算是享受过动迁补偿的。 我想请教的问题如下: 1. 表妹夫因为和表妹(属于安置补偿人口)结婚两年,就可以成为安置人口吗? 是否有需要其他条件? (表妹夫妇已购买两处商品房) 2. 表妹如果在动迁期间内生产,孩子的户口必须报入该动迁公房吗? 在无户主的情况下,我母亲作为同居人之一可以拒绝孩子户口的进入吗? 3. 对于舅舅的“共同财产论”,我母亲应该如何反驳? 是否可以用婚姻法第19条约定呢? ※现在户籍中的表妹和姨妈的户口,都是我母亲操办迁入的。就是为了给兄弟姐妹公平均分,没想到人心不古。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发布者:知识变力量 2012-07-29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