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9日傍晚,8岁男孩在大明宫遗址公园(近太华路方向)与马某迎面相撞,孩子面部撞在一老人右臂双方倒地,后将马某扶起后一同行走至唐城医院进行检查,费用300元左右由我方承担,后来马某儿子说他的姐姐(马某的女儿)在长安医院工作,长安医院为三甲医院,要求去长安医院进行治疗,当晚我们开车将老人送至长安医院,并在老人女儿的引导下当晚进行治疗、办理相关入院手续。
马某于当晚进行了手腕复位治理及石膏固定,由于当时使用了老人的医保卡住院,住院费由我方刷招商银行信用卡2000元,孩子母亲写下字条表示:孩子在公园与马月英相撞,造成手腕骨折,使用马某医保卡,并愿意承担后期治疗费用,留下字条后才离开。
马某住院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至2017年7月9日,住院期间我们几乎每天都去看望,了解病情,马某告诉我方自己是骨质疏松体质,去年才骨折,我方叮嘱该做的检查都做,双方定于2017年7月9日出院,当日孩子母亲赶到医院时,马某已经自己离开。
2017年7月11日,孩子母亲与马儿子在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马儿子拿走了所有住院相关资料。
当日下午,孩子家人三人主动约马儿子进行商谈,主动提出赔付4000元费用了结,但马儿子提出6000护理费,2000后续治疗费,1300住院期间陪护吃饭的费用,双方未谈妥。
后来几天内双方一直就赔偿金问题未能达成共识,马某子女要求进行法律程序,我方同意。此后双方并未联系。
2017年9月13日,马女儿打电话又告知我方,由于住院期间疏忽了做核磁共振,说胸骨也骨折,二次说要打官司告我方。
1、 从事情发生开始,我方全部按照马及其家人的要求积极配合治,住院期间基本每天都去看望。我方积极的处理问题已经尽到该付的责任,仅仅是由于手腕出院后,赔偿金问题未能妥协。
2、 马所住医院为长安医院(三甲级),马女儿为该院儿科医生,其子以前也从事医疗相关工作,儿女都具有专业的医疗知识,住院10天治愈后自愿出院。
3、在马某二次求医整个过程从未通知我方。
目前马某已经起诉,要求赔偿五万多元
起诉状说当时在医院未进行核磁共振检查,未发现胸椎骨折。
请问我们如何处理?
----------------------------------------问题补充:--------------------------------------------------
1、如果做鉴定能够准确鉴定出时间么?目前已经时隔半年
2、我方一直积极配合治疗,第一次经治疗后原告自愿出院,难道不算尽到责任?
3、如果鉴定结果是我方责任,我方负100%全责?原告一直未将病情告知被告
发布者:sweet1979 2017-12-20 状态:已关闭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