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eyaol 2018-07-12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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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局未经公示,未正式申请审批,随意更改住宅用地建设变电站
信 访 维 权 意 见 书
意见反映人:茂南区金煲村、 “荔晶新城”等附近群众
反映目的:1、请求核查并确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2、请求政府及规划部门责令茂名市供电局停止在金宝小区组建110KV金宝变电站的行为,并针对变电站重新选址。
反映事由:
2018年5月22日,我方获知茂名市供电局计划在金宝小区组建《茂名市110KV金宝输变电工程》项目,于当天我方受供电局人员引导到临近的供电变电站参观并向我方作相应检测以证其设施对人体无害,并向我方出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然而,该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政府部门需重新审批环评并公示。另外,我方获悉供电局的组建项目并未获得相应的许可,其违建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偏离事实,违背法律,需重新评定。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金宝变电站距离村民住房仅20米,未避开居民区、商场、学校等人员密集敏感区,已违反电力设计规范和环境保护原则,更不符合110KV户内式变电站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站界外30m”。除此之外,2016年8月编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关于茂名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2016]128号茂规函指出,“对于茂名市区110千伏金宝输变电工程变电站选址的周边现状及规划均为居住用地,如需建设110千伏变电站,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后,再申请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如在金宝小区拟建100千伏以下的供配电设施规划局原则上同意选址”。但在2017年1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关于茂名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2016]156号茂规函中却对以上事实加以回避,不考虑居住用地情况及相应的法规,直接同意供配电设施选址方案,同样的问题,为何相关部门会作出前后矛盾的表述?很明显后者在报建时刻意回避当地情况的真实性,同时,也违反相应的法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的程序违法,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4-2014 》11 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的对象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区域均衡性和随机性,包括直接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利益相关公众等。公众参与可根据输变电工程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条件,选择采取公告、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11.2公告环境信息及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按照《环境影响评估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两个阶段公告的要求进行信息公示。但该评估报告并未听取公众意见,对于公告事项更是无稽之谈。根据茂名市环保局《茂名供电局110千伏金宝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2017-03-13公示,环评报告制定为2016年8月,其环评制定公司为(广东智环创新环境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16年4月1日,其资质和目的均存质疑。综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违背公众参与的原则,故意隐瞒公示事项,程序违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拥有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管理权,它的行为后果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方的权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所有抽象的或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如实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关于《茂名110KV金宝输变电工程》项目是如何立项申报施工规划是如何审批的,环境评估报告是如何完成的,与此相关的附件百姓并没有及时地了解,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并没有向广大群众公开。为此,我方多次与其进行磋商,要求其主管部门给予合理答复,可一直无果。供电局认为变电站符合环评标准,不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坚持进行110KV金宝输变电工程建造,罔顾公民权益,我们多方多处申诉无果。但是,我们坚定地认为,程序违法并剥夺公民知情权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请求政府重新核查评定。
三、对于建设《茂名市110KV金宝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合理性,相关部门不作为进一步损害公民权益。在与供电局协商无果后,我们住户通过拨通中央督察组电话,反映情况,要求停止供电局组建变电站的建造,并在相应的官网下留言,请求协助处理。2018年6月13日,信访部门明确已受理本案,并要求茂名市政府尽快协同解决。我们要求相关部门明确告知解决方案,部门负责人却一直敷衍,陈述建造变电站各项数据的合理性,并一直推搪让我们业主找第三方有资质的正规检测机构进行科学测评,出具检测结果作为我们依法维权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既然法律规定政府部门有义务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为何本事件未提及任何的保护措施?我们要求对于解决方案进行录音,但始终得不到完整的回答,其行政不作为再一次打击了公民对政府的公信力。
四、供电局未获规划许可,政府及规划部门对违建行为应以制止。屡次申诉沟通无果后,2018年6月9号我们在茂名市规划局的官网下留言,询问该供电局在我们小区附近建造发射基准是否已报批。2018年6月19日,茂名市规划局作出的解答是“金宝变电站组建工程并未获得审批”。 按照2013年5月,规划局规划供电用地为1173平方米,其他周围为住宅用地,此后此地块再无更改过用地规划用途。按照市城乡规划局规定高水公路应留宽相应距离,故变电站已无建设用地原规划位置,目前已被公路预留位置所限制,无可用面积,供电局随意改变规划用途,随意增加建筑面积,金煲村东南角原规划为幼儿园,现也因变电站被取消建设。目前供电局反馈要建设“110KV变电站”是将建设两台63兆伏安主变,新建2回110千伏电缆约长2×0.61千米的茂名供电局110千伏金宝输变电工程,注意本次建设为第一期工程,后期会建设二期工程,以及扩容工程。最终建设成多大的变电站,无人知晓,但从规划局复函中我们获知该项目并未获得任何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茂名市供电局未获批建设《茂名市110KV金宝输变电工程》许可,即组建变电的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应该依法予以制止,对非法违建行为严厉打击以保障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茂南区金煲村、“荔晶新城”等附近群众对中央第五督察组意见,为了真正地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方建议采取诸如听证会等一些方式,广泛采取意见,听取公众的看法并及时地做出改正。希望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作为领导干部,应当“用心”办民生之事,以实际行动润“民心”,保持党和人民群众骨肉相连的关系。我相信,这个事件的结果最终会让群众满意。
茂南区金煲村、“荔晶新城”等附近群众
2018年7月2日
附件:
1、金煲村民户主联名表;“荔晶新城小区居民签名表”复印件
2、茂名市金宝小区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图(2013.5)复印件
3、2016年8月编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4、2017年1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4-2014 》复印件
6、茂名市城乡规划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茂名供电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复印件;
7、《110千伏金宝变电站》现场及附近小区照片一套17张;金宝小区管理单元平面布置示意图;110千伏金宝变电站测量布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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