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您好:
我母亲是居于大连长兴岛的65岁农村老太太,2011年9年,她在大连银行长兴岛支行有一笔五年期的定息存款到期,连本带息共83000元,重新存五年定息。
在办理过程中,因为眼花,她求助了一个银行女员工(事后才知道此人是人寿保险公司的员工,因为穿着跟银行模式基本一样的工装,老太太以为她是银行员工。)帮助填单。此人热情把单子填好,钱也存好了。但之后她并告诉老太太有一份业务,利息比银行五年定息更高,并且办理了还有优惠。我母亲动了心,见她态度这么好,非常信任,以为银行又有什么好的业务,就同意办理这项业务,但从始至终此女未提所办业务是人寿保险。并让我母亲回家取我父亲的身份证,把刚存的83000元又取了出来,办理了这项业务。
一个星期后,此女电话通知我母亲去取单据,接过手后老太太慌了,竟是一份中国人寿的保险合同。当时责问怎么办的是保险,但被此女伶牙俐齿敷衍打发走了。之后老太太又连续到银行找到此女两次,均被应付打发走了。
我母亲为此极其窝火,并且非常害怕,也没敢跟我父亲(我父亲长年在沈阳务工,一直不在家)及子女提过一次
今年2月24日,我回家无意中聊至银行保险诈骗事情,老太太才向我提及此事,我查看了保险单,非常的生气,如果单凭上面的描述,不明真相的人都会认为过错在我们自己,但这份保险单却说明了当时所发生的一切。
首先,保险单的投保人与被投保人是我父亲,而我父亲一直在沈阳一家工厂上班,有上百个同事证明当时他不在现场。
更重要的是,整份保单的字迹,完全是办保险的业务员的,包括投保人、被投保人签字以及一行理应由投保人填写的免责声明,都不是我母亲亲笔所签。
还有重要一点,保单上所留的联系电话,即不是我母亲,也不是我父亲。按保险公司的流程,客户签完保单后,有十天的电话回访,如果投保人后悔,在这十天犹豫期内,是可以无偿退保的。但保单上所留的未知名电话号码,意味着人寿客服根本就联系不上我的爸妈,更别谈什么确认投保。
综上,这完全是一起性质恶劣的骗保行为,堂堂中国人寿竟能做出这样诈骗农村老太太的事情,实在令人齿寒。
由于此事是发生在大连银行里面,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先到银行客服投诉长兴岛支行。那面的吴行长受理投诉,并联系人寿保险负责人出面解决此事。
2月25日在支行的行长办公室,吴行长,人寿地区负责人王经理及我与我母亲在场,我们的要求是人寿退还全部本金,并按银行五年定息利率五厘五,补偿我们一年半的利息。
王经理答应向上反映此事。经过近三个星期反复交涉,给我的答复是本金可以返还,但不能按五年定息利率标准返还利息6800元,并说我这是无理要求。
我已经向人寿说明我坚持的理由。要知道我母亲当初去银行办理业务的本意就是办五年定息,目标很明确,就是要收益这个利息的,并且当时她的钱也存进柜台里。若不是人寿员工横插一杠,以隐瞒真相手段骗取我母亲,时至今日,老太太在银行里的利息就已经有6800,这是我们应得的收益。
中国人寿在国内也算有头有脸的企业,却能办出这样下劣的事情,事发后相关管理层不仅不好好自我反省,反而却像个街头小贩似的就这点利息钱跟我们讨价还价,你们管理不善造成的恶果凭什么要我们来买单!
签于人寿的这种态度,我已决定向当地法院起诉,现寻找律师的支持,我除了上述的补偿要求外,还以为举张哪些补偿?例如律师费、我回去打官司往来机票费、误工费等?
大连银行长兴岛支行在这起事件中,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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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当时开始办理取钱又重新办理五年定息存款业务时,仍至最后办成保险整个过程中,从始至终没见过这笔现金,是银行窗口工作人员与此保险业务员联系着把整个办理过程完成,
发布者:SUNCB 2013-03-12 状态:已解决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