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我的全是照片 部分工资条原件 仲裁结果: 理人张爽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任职司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施行标准工时制度,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现诉至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延时加班费8892元、双休日加班费40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2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335元、支付被申请人单位罚款100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主体申请人错误,答辩人非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也不是其用工单位。2、答辩人与申请人之间非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三人答辩:1、第三人为劳务派遣公司,对申请人的工作时间、是否加班并不知情,如申请人有加班事实存在,应提供证据证明。2、第三人并未主动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查: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与第三人营口海港装卸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被派遣至灏程物流,从事司机工作。 庭审中,申请人举证工资条、微信截图照片等相关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及申请人加班事实的存在,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皆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仲裁申请书、庭审笔录及其他有效证据在卷为凭、业经审查与质证,本委予以采纳。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中,申请人举证工资条、微信截图、照片等相关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及申请人加班事实的存在,但申请人举证皆为复印件,且无法证明其观点。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皆有异议,本委予以认可。故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本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发布者:ykadmin 2021-04-09 状态:已解决 回复 (5)